第二項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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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復: 第二項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故意與過失除個別化機能的理由外,並沒有將之視為構成要件要素之必要性。未遂費為故意,非主觀判定。
三、解釋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竊盜罪不法取得意思
法益侵害的判定中,竊盜與毀損幾乎一樣
三、解釋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竊盜罪不法取得意思
法益侵害的判定中,竊盜與毀損幾乎一樣
回復: 第二項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1. 偷Ipad又返還 -----> 不罰使用竊盜
2. 偷電腦沒還 -----> 竊盜
3. 偷電腦丟棄 -----> 毀損
4. 偷腳踏車丟棄 -----> 竊盜、毀損
2. 偷電腦沒還 -----> 竊盜
3. 偷電腦丟棄 -----> 毀損
4. 偷腳踏車丟棄 -----> 竊盜、毀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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