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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項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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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項 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Empty 第二項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
發表 由 poemc 周日 11月 25, 2018 6:22 pm

1. 偷Ipad又返還
2. 偷電腦沒還
3. 偷電腦丟棄
4. 偷腳踏車丟棄

一、故意與過失的結構上地位

構成要件要素: 故意
過失
故意與過失不是主觀違法要素的結果




poem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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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 由 poemc 周日 11月 25, 2018 7:14 pm

故意與過失除個別化機能的理由外,並沒有將之視為構成要件要素之必要性。未遂費為故意,非主觀判定。

三、解釋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
竊盜罪不法取得意思
法益侵害的判定中,竊盜與毀損幾乎一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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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項 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Empty 回復: 第二項 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

發表 由 poemc 周日 11月 25, 2018 7:21 pm

1. 偷Ipad又返還 -----> 不罰使用竊盜
2. 偷電腦沒還 -----> 竊盜
3. 偷電腦丟棄 -----> 毀損
4. 偷腳踏車丟棄 -----> 竊盜、毀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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